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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撤销后 , 可以再重新申请吗 ?

根据 《 商标法 》 第 50 条之规定 , 注册商标被撤销 、 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 自撤销 、 被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 1 年内 , 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不予核准 。

这一年内被称为冷却期。

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家 , 如果与在先的注册商标冲突将会被商标局驳回申请 。 但是如果在先的注册商标被撤销 、 被宣告无效或者其到期没有续展 , 那么就具有了新的申请注册机会 。

因此 , 一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即使被驳回申请 , 也应当继续关注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 , 包括其专用权期限和商标争议情况 。 因此 , 在新的申请注册机会出现后 , 并非越早提出注册申请就越好 。 如果申请提出得太早 , 等到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 ,, 尚未超出该缓冲期 , 商标局仍然会因为与被撤销 、 被宣告无效或者没有续展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不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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