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 商标法 》 第 47 条及 《 商标实施条例 》 第 36 条之规定 , 商标被宣告无效或因注册不当被撤销后 , 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开始即不存在 。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商标撤销决定或裁定不仅对相关当事人生效 , 对所有人都发生法律效力 。 任何依据该商标产生的法律纠纷 , 如果尚未结案 , 都将受到该决定或裁定的制约 。 对于在撤销决定或裁定作出前 , 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 、 裁定 、 调解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 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 , 不具有追溯力 。 但是 , 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 应当给予赔偿 。 另外 , 如果依照这一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 、 商标转让费 、 商标使用费 ,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 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