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无效 | 申请人请求的无效 | ||
申请事由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三维标志的限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三维标志的限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侵犯驰名商标;禁止恶意抢注;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恶意抢注 |
期限 | 没有限制 |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
程序启动者 | 商标局 | 商标局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
受理机构 | 商标局 | 商评委 | 商评委 |
处理期限 | 无 | 9个月,可延长3个月 | 12个月,可延长6个月 |
救济程序 | 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商评委决定不服,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注册不当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程序和条件 , 根据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具体理由不同而有所差别依据绝对禁止注册理由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 , 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程序 : 任何企业或个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
依据相对禁止注册理由宣告无效或撤销注册商标的 , 在先权利人 ( 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可以自商标注册 5 年内 ,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撤销注册商标 。 但是 , 对恶意注册的 ,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的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