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制度介绍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第1条规定:“为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主要架构是建立于1973年,期间虽有多次修正,仍维持其基本章节及条文。2003年5月28日修正后商标法共分10章、94条件,引进许多新制度。
所需材料
1、商标图样;
2、经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4、商品及服务项目。
审查流程
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未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从接获商标申请注册案起,依目前之实务作业,大约需八~十个月才能审查完毕是否核准审定。获准审定后,将于商标公报公告三个月,是否有人异议。公告满三个月而无人异议,始予注册,大约再经过一个半月后始发下商标注册证。
申请人主体资格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申请注册商标。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应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收费标准 (人民币)
商标注册 | 3000 | 回执:2周 注册:6-11个月 |
商标续展 | 3000 | —— |
商标转让 | 2000 | —— |
商标变更 | 1000 | —— |
商标异议 | 异议:6000 答辩:5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