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标制度介绍
泰国商标法于1991年10月28日颁布,1992年2月13日生效,该法2000年经过修改,并于2000年6月30日生效。泰国属于英美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与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泰国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泰国采用《商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作为商品和服务商标的分类标准。泰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所需材料
1、商标图样;
2、经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4、主体证明文件。
审查流程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没有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申请人在交纳延期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商标审查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某些商标注册申请,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放弃商标中某一文字或图形的用权。
(3)公告: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菲律宾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90天为异议期。
(4)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12-24个月。
申请人主体资格
任何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其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收费标准 (人民币)
商标查询 | 英文:免费 图形:1500 | —— |
商标注册 | 首类:5100 次类:4000 超6项商品350/项 | 回执:1个月 注册:14-19个月 |
商标续展 | 5000 | —— |
商标转让 | 2000 | —— |
商标变更 | 2000 | —— |
商标许可 | 2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