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制度介绍
西班牙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最早体现于1930年4月30日根据皇室命令制定的工业产权法规中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1989年5月12日,有关商标的第32号法令(1988年11月10日制定并公布在国家公告上)取代了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成为西班牙第一部有关商标的基本法律。该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0年5月18日公布实施至今。
在西班牙,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西班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所需材料
1、商标图样;
2、经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4、主体证明文件。
审查流程
商标申请提交后的15日内,注册局将作出接受商标注册或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如果注册局做出了驳回商标申请并同时提出修改要求的决定。如果注册局作出了驳回商标申请并同时提出修改要求的决定,则必须向商标申请人说明驳回理由,而申请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伊朗境内的申请人为2个月,境外的申请人为6个月),根据驳回理由对商标申请进行相应的修改。
申请人主体资格
任何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其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收费标准 (人民币)
商标查询 | 英文:免费 图形:1200 | —— |
商标注册 | 首类:6000 次类:4600 | 回执:2周 注册:6-8个月 |
主张优先权 | 1000 | —— |
商标续展 | 5000 | —— |
商标转让 | 3500 | —— |
商标变更 | 2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