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标制度介绍
新加坡新的商标法于1999年1月15日生效,此后经过几次修改。新加坡商标法来源于英国商标法。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的原则。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及防御商标在新加坡都可以注册。新加坡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于2000年10月31日加入议定书,属纯议定成员国。
所需材料
1、商标图样;
2、经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4、主体证明文件。
审查流程
新加坡商标审查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审查。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7条的规定,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2)缺乏显著性的;(3)仅仅由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制造时间等特点的;(4)被公众熟知的。(5)商品本身的形状,给予商品潜在价值的形状;(6)违背社会道德和规范;(7)具有欺骗性(包括错误的指示商品来源、质量数量等);(8)在新加坡其他法律中明文禁止使用的标识不得注册;(9)恶意申请的商标不得注册;(10)酒类商品的地理性指定标识有误导性的不得注册,只要含有对酒的类型、风格等有虚假指定性的任何词语或者图样都不得注册;(11)56、57条规定的情况不得注册(国旗国徽等国际组织的标志等);(12)总理有特权可下达命令拒绝注册;(13)违反12条的不得注册。根据新加坡商标第8条的规定,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1)相同商标相同商品不得注册;(2)相同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相同商品不得注册;(3)对在先驰名商标造成损害的;(4)新加坡其他法律明规定(如版权法)保护的商标或标志。在先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注册处可以考虑注册注: 在先权利期满未续展的情况下,可以在其到期后1年内任作为驳回商标的审查依据,除非可以证明在先权利商标在到期前2年内已未使用。新加坡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具有内在可注册性,以及该商标是否在相同商品上同已在先提交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足以造成欺诈或混淆的相似。官方在发出通知要求对申请进行补正之后,申请人通常必须在随后2个月内作出答辩,此外还可申请延期2个月。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注册官发出书面补正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一般在2-4个月内)商标注册仍然没有完成的,注册官将就此书面通知申请人之后,视该申请为已放弃。
申请人主体资格
任何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其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收费标准 (人民币)
商标查询 | 英文:免费 图形:800 | 1-2天 |
商标注册 | 首类:4000 次类:3500 | 回执:2周 注册:4-8个月 |
商标续展 | 3000 宽展期:3300 | —— |
商标转让 | 2500 | —— |
商标变更 | 1500 | —— |
商标异议 | 8000/类 延期:2000 | —— |
商标争议 | 1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