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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的不同点

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主要在申请人 、 受理机关 、 救济程序方面有所不同 。

1)申请人:商标异议程序由异议人向商标局提起 ,  异议复审程序则只能由被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 。

2)救济程序:异议人对异议结果不服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而对复审结果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3)受理机关:异议程序的受理机关是国家商标局,而异议复审程序的受理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2商标法修改前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是作为商标异议程序的救济程序出现的 , 它本身是终局裁定。为了适应加入WTO,适应TRIPs在我国适用 2002 年 《 商标法 》 修改之后 , 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本身也有了司法救济程序 , 对于其结果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救济。

这样来 , 异议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在功能上就出现了重复 , 使整个商标注册程序变得烦琐起来 , 严重影响了商标注册的效率 . 一个商标如果从申请注册开始 , 到初审公告大概需要 94 月 , 初审公告期有 3 个月 , 而商标异议程序和异议复审程序各自需要大概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 , 而一审和二审至少需要 6 个月的时间这样的话 , 不算相关文书的送达时间和各种诉讼时效期间 , 一个商标要走完这所有的程序 , 就需要至少三年半的时间 。 实际上 , 商标从申请到最终取得商标注册 , 花费五到六年的情况屡见不鲜在 《 商标法 》 引入司法救济制度的情况下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异议程序的功能出现了重叠 , 影响了商标审查的效率 。

2013年《 商标法 》 实施后对通过异议程序审查的商标申请直接予以核准注册大大缩短了商标申请注册程序所要花费的时间 ,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恶意异议情形也将起到一定的遏制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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