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3年10月29日安第斯集团(包括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秘鲁)签署的关于工业产权共同制度的第344号决议和1992年12月的第26017号法令组成了秘鲁的商标法律制度。第344号决议下的商标法规定,经委员会通知后,允许上述国家通过各国之间的协议或法律认证施行自己的工业产权。各国的法律将不会影响新法的实施,相关费用也由当地政府决定。工业产权法于1996年5月24日正式实施。
2.依照上述条约,秘鲁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商标取得注册是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惟一途径。
3.法律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在秘鲁申请注册。
4.秘鲁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 日前,秘鲁是1929年《泛美公约》、《卡塔赫纳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秘鲁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法律没有对申请人的资格作出规定。 三、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所需文件 :
(1)申请人名称,地址以及申请人国籍;
(2)清晰和完整的商标图样;
(3)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及其类别;
(4)证明申请规费已缴付的单据; 若没有按要求提交上述文件,商标局将会拒绝受理此申请并不予指定申请日;
(5)委托书,需认证;
(6)20张商标图样;
(7)若申清注册商业口号,还应当指明将与该商业口号一并使用的注册商标或已提交了申请的商标。
费用:
商标查询 1200
商标注册 首类:5500 次类: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