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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本类尤其包括:

家庭和厨房用器具及容器,如:厨房用具,桶,用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盆,以及小型手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 电梳; 电牙刷; 碗碟架和饮料瓶架(餐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清洁制剂、肥皂等(第三类); 小型电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第七类); 剃刀及剃毛装置、修剪刀(手工器具)、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器具(第八类); 电烹饪器具(第十一类); 梳妆镜(第二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