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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电暖衣服(第九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