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支敦士登的商标法以瑞士的商标法为蓝本,于1928年10月26日实施并经1952年和1964年两次修改。现行商标法是1996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于1997年4月1日颁布实施。
2、列支敦士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原则。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以及集体商标可以在列支敦士登申请注册。
4、列支敦士登实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5、列支敦土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于1933年7月1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1998年3月17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列支敦士顿得以实施,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LI。
6、官方语言为德语。
7、多类别制度。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服务名称;
商标图样。
委托书签署
注册费用:
商标查询 4000 ——
商标注册 8500【含三类】
增类:2000 回执:3-4周
注册:3-6个月
注册程序:
审查-公告-注册:
商标申请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只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商标申请审查通过后,则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