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洪都拉斯商标法规由以下法规构成:
(1)1919年3月22日颁发的第87号法令;
(2)1957年2月4日第43号法规(基于1935年3月8日颁布的第130号法规修订而成);
(3)1977年6月10日颁布的,1977年7月12日生效的第474号法规;
(4)1993年12月24日生效的第142号法令。
2、洪都拉斯商标权的获得是基于注册在先原则。
3、根据商标法规定,洪都拉斯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集体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
4、洪都拉斯申请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根据洪都拉斯旧商品分类法注册的商标在提交续展申请时,商标商品、服务分类亦应按照国际分类重新进行分类。如果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商标申请人必须另行提交续展申请。
5、洪都拉斯为《泛美条约》(1992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HN。
6、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洪都拉斯.png
所需材料: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商标图样。
委托书认证。
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 首类:6500 次类: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