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于1978年独立,是英联邦成员国。多米尼加商标法法律包括1961年12月31日生效的商标条例第332章、1937年8月6日的规定、1946年12月31日生效的英国商标法注册规定。
多米尼加商标法实质上与安圭拉岛、安提瓜和巴布达、英属维尔京群岛、蒙特塞拉特岛和圣克里斯多弗尼维斯商标法相似。
1、多米尼加共和国是加勒比海中的一个岛国,位于瓜德罗普岛以南,马提尼克岛以北。该国于1978年独立,并成立共和国,是英联邦成员。该国商标法律由下列法规和条例构成:
(1)1937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1450号法律;
(2)1954年2月11日颁布的第3763号法律;
(3)1966年6月30日颁布的第290号法律;
(4)1992年2月6日颁布的工商部第1号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商标和商号的概念。
2、多米尼加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商标的种类:只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彩色商标,可获得保护,但单纯的产品或产品包装的颜色不能被注册。
4、多米尼加采用本国的商品分类,该分类不包括服务商标。如果需要保护服务商标,应当在提交商品商标注册申请时,—并在第70类提交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服务商标应当为申请人的商号。
5、多米尼加共和国是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DO。
6、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
所需材料: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商标图样。
委托书签署。
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 首类:9000 次类: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