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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商标注册

1、自1975午10月1日起,哥斯达黎加开始实施1975年5月27日生效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该条约废止了成员国以往的国内工业产权立法,从而建立了一整套统一的关于商标、商行字号以及广告用语的保护法规。
1975年10月1日以前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续展的商标、商行字号及广告用语继续有效,但1975年10月1日以后的商标注册及续展必须遵循(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的规定。自公告日起60天内对商标申请所作的修改、增补、删减不影响该商标申请享有的优先权以及条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哥斯达黎加商标权的获得实行注册在先原则。根据《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规定,商标注册采取自愿申请原则,但化学品类、药品类、医用器材类、兽医用品类及食品类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3、哥斯达黎加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的注册申请。
4、商标商品和服务分类适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申请适用一个类别一份申请原则。
5、哥斯达黎加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CR。
6、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
7、多类别制度。


所需材料: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商标图样。
委托书签署。


注册费用:
商标查询    免费  
商标注册    首类:7500  次类: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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